[轉知]客家委員會客語口譯服務

  • 2020-11-12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為營造說客語的友善環境,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企業及團體落實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本會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輔導協助相關單位推動客華語、客閩語、客英語及客日語口譯服務。
三、檢送本會「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及文宣資料供參;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及轉知所轄(屬)、各館舍、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