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各1份(如附件)

  • 2020-04-01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下稱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原住民民眾(下稱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至遲於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
  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理複審(受文裝訂線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初審後,至遲於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紙本發文)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至本局辦
  理複審(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者不得申請。
 五、敬請學校及區公所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學生或民眾之申請表件,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案要點(業經本府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號令訂定發布)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處下載(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