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客家基本法第14条及国家语言发展法第11条规定办理。
二、为营造说客语的友善环境,协助政府机关(构)、民间企业及团体落实以客语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众听、说客语之权利,本会提供客语口译人员及口译设备支援,辅导协助相关单位推动客华语、客闽语、客英语及客日语口译服务。
三、检送本会「109至110年客语口译服务实施计画」及文宣资料供参;各单位如有需求,请于活动前1个月至网站(网址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线上申请,申请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请协助公布并踊跃申办,及转知所辖(属)、各馆舍、各级学校及民间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