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为鼓励落实及推广客语教学绩优学校及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特依据「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奖励办法」订颁「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画」;另为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客家基本法」第9条规定订颁「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计画」。
二、113年度旨揭2项实施计画申请期限至113年10月31日(星期四)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三、请鼓励相关单位、人员踊跃申请,收件地址为(24220)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17楼客家委员会语言发展处,另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或「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