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为鼓励落实及推广客语教学绩优学校及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特依据「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奖励办法」订颁「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画」;另为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客家基本法」第9条规定订颁「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计画」,合先叙明。
二、查教育部与本会112年12月29日会衔发布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客语师资培育资格及聘用办法」第6条规定一定班级规模之学校应聘用符合规定之客语师资,并得采合聘方式为之,并予叙明。
三、上开「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计画」第4点第4款所订奖励申请资格条件所列其他推广客语、培育客语人才者,亦包括以制度化方式协助辖内学校完备客语师资聘用相关业务者,爰本会鼓励地方政府推荐前开相关办理人员予以表扬。
四、114年度旨揭2项实施计画申请期限至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五、请鼓励相关单位、人员踊跃申请,收件地址为(24220)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17楼客家委员会语言发展处,另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或「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