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鼓励原住民参加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测验
奖励要点办理。
二、奖励对象:
(一)设籍本市四个月以上、参加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测验(下称认证)合格,就读国内公(私)立国民小学、国民中学、高中(职)及大专院校之原住民学生。
(二)设籍本市四个月以上、参加认证合格,非具前揭学生身分之原住民民众(下称一般民众)。
三、申请期限及程序:
(一)申请期限:109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办理地点:
1、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2、一般民众:向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提出申请。
(三)申请方式:
1、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就读学校初审后,至迟于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纸本发文)初审合格
之申请学生清册及各项申请表件至本局办理复审(受文装订线者:桃园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2、一般民众:向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提出申请,并由区公所初审后,至迟于109年6月1日(星期一)前函送(纸本发文)初审合格之申请民众清册及各项申请表件至本局办
理复审(受文者:桃园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如已领取与本要点各项之同性质奖励者不得申请。
五、敬请学校及区公所承办单位确实依照附表(应备文件查核单)检核学生或民众之申请表件,以利办理复审作业进度及后续相关事宜。
六、旨案要点(业经本府109年3月23日府原教字第1090069158号令订定发布)及附件电子档请至本局局网最新消息处下载(http://ipb.tycg.gov.tw/)。